本文目录一览:
- 1、买房契税是什么意思?
- 2、什么叫契税?
- 3、契税是什么意思?
- 4、契税到底是指什么?
买房契税是什么意思?
契税是指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什么叫契税?
之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 *** ,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 *** ,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3条规定的税率和第4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之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 *** 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契税是什么意思?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1.契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契税的征税范围
(1)包括: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出售、赠与、交换);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 *** 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②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2)视同发生权属转移: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筹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⑤企业“破产”清算期间,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3)不包括:
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
3.契税的计税依据
(1)“买卖”交易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赠与”交易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交易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划拨”方式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 *** 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税务师学习
契税到底是指什么?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契税以权属发生转移的土地和房屋为征税对象,具有对财产转移课税性质;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纳税。一般税种在税制中确定纳税人,都确定销售者为纳税人,即卖方纳税。对买方征税的主要目的,在于承认不动产转移生效,承受人纳税以后,便可拥有转移过来的不动产的产权或使用权,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契税一方面可以广辟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契税按财产转移价值征税,税源较为充足,它可以弥补其他财产课税的不足,扩大其征税范围,为地方 *** 增加一部分财政收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房地产交易的日趋活跃,契税的财政作用将日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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